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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功能性照明和装饰性照明的设计原则
原则(一) 应将机动车道的功能照明放在第一位,非机动车道,人行道以及花坛,灌木丛等(绿化带)装饰照明放在第二位。也就是说,首先应保证机动车道的各项照明指标均符合标准的要求,以满足驾驶员视觉作业的需要,然后才考虑人们的观赏要求。两者发生矛盾时,装饰性照明应服从功能性照明。
原则(二) 新建或改建的道路应由道路照明,市政道路,城市规划以及园艺景观规划设计人员对功能性照明,装饰性照明以及绿化带等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。但机动车道功能性照明要由道路照明设计人员决策,因灯具的布置方式和安装高度是根据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确定的。在规划和设计时,尤其要注意避免装饰性照明产生的光,色,影等干扰或破坏功能性照明。
原则(三)设置装饰性照明时要因地制宜,有必要并具有条件设置装饰性照明的路段才设置,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带来负面影响。
原则(四)努力减少光污染和光干扰。道路照明是光污染的重要来源,要从多方面入手尽可能减少经路面反射的光线。临街有居住建筑物时,要采取必要措施,避免过多的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休息。
原则(五)功能性照明和装饰性照明之间,功能性照明的灯杆,灯具,灯臂之间,照明设施和街道其他设施(如座椅,广告牌,候车亭,垃圾桶等)之间的风格,尺寸,颜色等要做到和谐统一,而且要与整个环境协调。
原则(六)利于维护和管理。设计,选用照明设备时一定要考虑到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。只有维护和管理方便,制定的维护管理计划才能实施,照明设备才能时刻保持最佳使用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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